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实现加臭剂的警示作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的加臭。
1.0.3 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加臭装置的选型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积极采用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1.0.4 城镇燃气加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点,在相对封闭的用气环境(建筑物)中,一旦发生燃气的泄漏极易造成燃气中毒、爆炸等事故,给人身和公共安全带来威胁。为了防止和减少因燃气泄漏而不能及时发现造成中毒、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要求城镇燃气必须加臭。燃气加臭对燃气安全供应和使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燃气中加入臭剂,如果在输配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可以使操作和管理人员引起警觉,也方便检漏;如果在居民厨房发生燃气泄漏,可以使用户及时察觉。为了规范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加臭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和管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某些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用气,由于有特殊性要求(如要求使用的燃气不含硫或对气质要求纯度高等),不能直接使用加臭后的城镇燃气,对此,可根据生产工艺用气条件、生产车间及周边环境等情况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如增加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以保证安全用气。
1.0.3一般情况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都具有创新的含义,对于推动节能减排,保证安全运行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设计中要体现技术进步的原则。
1.0.4本条强调城镇燃气加臭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