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型式检验


9.2.1 防火窗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全部要求内容,防火窗的通用检验项目见表6,活动式防火窗的附加检验项目见表7。
9.2.2 一种型号防火窗进行型式检验时,其抽样基数不应小于6樘,且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和检验程序见图5。
防火窗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
图5 防火窗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
注:方框中数字为样品数量。
9.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2.4 防火窗型式检验的判定准则为:
    a)固定式防火窗按表6所列项目的型式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二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b)活动式防火窗按表6和表7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6 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
防火窗通用检验项目 
表7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
表7 活动式防火窗附加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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