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 要求


B.3.1 一般要求
    控制器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控制器安装使用的标准元器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3.2 结构与外观
B.3.2.1 控制器的外壳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外壳内外表面及使用的金属紧固件、支撑件,均应进行涂覆处理^涂覆层应牢固、均匀、美观。
B.3.2.2 控制器中使用的紧固件应有锁紧措施,以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因振动而松动或移位。
B.3.2.3 控制器应设有接地裝置及接地标记。
B.3.2.4 控制器的外壳应平整美观,面板字迹清晰醒目。各操作部件、显示器件应安装得当,并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B.3.2.5 指示灯中,电源接通用绿色表示,运行用红色表示,火警信号用红色表示,故障信号用黄色表。
B.3.2.6 控制器应设有现场控制按钮盒,其操作开关、按钮应方便使用,灵活、可靠。
B.3.2.7 每台控制器应在明显位置处附有清晰、耐久的产品铭牌,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产品名称及型号;
    ——主电源、备用电源等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地址、联系电话;
    ——产品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
    ——本标准代号I——检验合格标志。
B.3.3 基本功能
B.3.3.1 控制器应能与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裝置(以下简称“驱动裝置”)配套使用并控制挡烟垂壁的正常运行。
B.3.3.2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蝥信号,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B.3.3.3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在3s内发出控制挡烟垂壁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完成相应动作。
B.3.3.4 控制器应能将挡烟垂壁所处的正常安装位置(上限位)或挡烟工作位置(下限位)信息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B.3.3.5 控制器应具有主、备电供电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主电源发生断电时,应能出相应的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b)主、备电源转换过程中,控制器不应该发生误动作;
    c)备电容量应能满足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不少于3次。
B.3.3.6 控制器猪电源应具备有过电流保护原件,应抑郁更换。
B.3.3.7 控制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60s内显示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a)主电源故障;
    b)备用电源故障;
    c)感烟火灾探测器连线开路;
    d)限位装置断路故障。
B.3.4 主电源电压使用范围
    控制器的主电源电压在交流额定电压的85%〜110%、频率在49Hz〜51Hz范围内波动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B.3.5 绝缘电阻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器电源插头与外壳之间、其他有绝缘要求的外部连接带点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20MΩ。
B.3.6 通电连续运行
    控制器通电连续运行10d,其基本功能应符合B.3.3的要求。
B.3.7 耐瞬态过电压性能
    控制器的耐瞬态过电压性能应符合GB 4706.1-2005第14章的规定。
B.3.8 耐气候环境性能
    控制器应能耐受表B.1中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控制器表面涂覆层应无破坏、无腐蚀现象,基本功能应符合B.3.3的要求。
B.3.9 耐机械环境性能
控制器应能耐受表B.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基本功能应符合B.3.3的要求。
表B.1 气候环境试验
气候环境试验 
表B.2 机械环境试验
机械环境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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