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需要落实到人的技术工作。
5.1.2 为了保障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持续保有一定的扑救初起火灾的安全防护能力,即在每个灭火器配置单元中,不能因为灭火器的送出维修而影响灭火器的整体灭火能力,本条规定每次送去维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该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本条要求维修好的灭火器应当按原配置位置设置,不能随意变动原设置点的位置。这是因为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过程中,已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定位的具体规定,确定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
5.1.4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安全操作的。本条规定应当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承担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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