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保养内容


9.2.1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淸洁、除锈、注润滑剂。
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淸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 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 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9.2.3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9.2.4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9.2.5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9.2.6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9.2.7 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査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 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