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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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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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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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