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1 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木质材料可分为天然木材和人造板材。
4.0.2 木质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级木质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检验燃烧性能。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施工记录。
4.0.6 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7 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8 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9 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0 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1 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3 木质材料在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4 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异常变化。
检验方法:观察。
4 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1 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4.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
4.0.3 对于天然木材,其燃烧性能等级一般可被确认为B2级。而在建筑内部装修中广泛使用的是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木质材料或产品,其质量差异与产品种类、用途、生产厂家、进货渠道、产品的加工方式和阻燃处理方式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施工质量与所用的阻燃剂密切相关,也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饰面型防火涂料,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4.0.4 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B1级木质材料表面经过加工后,可能会损坏表面阻燃层,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8625和《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8626确定的。木质材料的难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190×1000(mm),厚度不超过80mm,每次试验需4个试件,一般需进行3组平行试验;木质材料的可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90×100(mm),90×230(mm),厚度不超过80mm,表面点火和边缘点火试验均需要5个试件。对于板材,可按尺寸直接制备试件;对于型材,如门框、龙骨等,可拼接后按尺寸制备试件。
4.0.5 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木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木质装修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木质装修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4.0.6 对木装修材料的阻燃处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使用阻燃剂对木材浸刷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将防火涂料涂刷在木材表面。使用阻燃剂处理木材,就是使阻燃液渗透到木材内部使其中的阻燃物质留存于木材内部纤维空隙间,一旦受火起到阻燃目的。使用防火涂料处理就是在木材表面涂刷一层防火涂料,通常防火涂料在受火后会产生一发泡层,从而保护木材不受火。显然当木材表面已涂刷油漆后,以上防火处理将达不到目的。
4.0.7 木材含水率对木材的阻燃处理效果尤为重要,对于干燥的木材,阻燃剂易于浸人到木纤维内部,处理后的木材阻燃效果显著;反之,如果木材含水率过高,则阻燃剂难以浸人到木纤维内部,处理后的木材阻燃效果不佳。实践证明,当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2%时,可以保证在使用阻燃剂处理木材时的效果。
4.0.9 木材不同于其他材料,它的每一个表面都可以是使用面,其中的任何一面都可能为受火面,因此应对木材的所有表面进行阻燃处理。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在对木材进行阻燃施工时,仅在使用面的背面涂刷一层防火涂料,这种做法是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阻燃剂的干含量是检验木材阻燃处理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阻燃剂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4.0.10 有些木装修如固定家具及墙面等,其表面可能还会粘贴其他装修材料。在粘贴其他装修材料前必须先对木装修进行阻燃处理并检验是否合格。通常在木材表面粘贴时所使用的材料如阻燃防火板、阻燃织物等都是一些有机化工材料,这些物质是不足以起到对木材的防火保护作用的。
4.0.11 使用防火涂料对木材进行阻燃处理时,试验时规定的湿涂覆比为500g/㎡。
4.0.13 喷涂前木质材料表面有水或油渍会影响防火施工质量
4.0.14 木质材料经阻燃处理后的表面如有明显返潮或颜色变化,表明阻燃处理工艺存在问题。
4.0.2 木质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级木质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检验燃烧性能。
Ⅰ 主控项目
4.0.5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施工记录。
4.0.6 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7 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8 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9 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0 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1 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0.1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木质材料不应受污染。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3 木质材料在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4 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异常变化。
检验方法:观察。
条文说明
4 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1 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4.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
4.0.3 对于天然木材,其燃烧性能等级一般可被确认为B2级。而在建筑内部装修中广泛使用的是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木质材料或产品,其质量差异与产品种类、用途、生产厂家、进货渠道、产品的加工方式和阻燃处理方式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施工质量与所用的阻燃剂密切相关,也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饰面型防火涂料,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4.0.4 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B1级木质材料表面经过加工后,可能会损坏表面阻燃层,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8625和《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8626确定的。木质材料的难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190×1000(mm),厚度不超过80mm,每次试验需4个试件,一般需进行3组平行试验;木质材料的可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90×100(mm),90×230(mm),厚度不超过80mm,表面点火和边缘点火试验均需要5个试件。对于板材,可按尺寸直接制备试件;对于型材,如门框、龙骨等,可拼接后按尺寸制备试件。
4.0.5 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木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木质装修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木质装修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4.0.6 对木装修材料的阻燃处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使用阻燃剂对木材浸刷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将防火涂料涂刷在木材表面。使用阻燃剂处理木材,就是使阻燃液渗透到木材内部使其中的阻燃物质留存于木材内部纤维空隙间,一旦受火起到阻燃目的。使用防火涂料处理就是在木材表面涂刷一层防火涂料,通常防火涂料在受火后会产生一发泡层,从而保护木材不受火。显然当木材表面已涂刷油漆后,以上防火处理将达不到目的。
4.0.7 木材含水率对木材的阻燃处理效果尤为重要,对于干燥的木材,阻燃剂易于浸人到木纤维内部,处理后的木材阻燃效果显著;反之,如果木材含水率过高,则阻燃剂难以浸人到木纤维内部,处理后的木材阻燃效果不佳。实践证明,当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2%时,可以保证在使用阻燃剂处理木材时的效果。
4.0.9 木材不同于其他材料,它的每一个表面都可以是使用面,其中的任何一面都可能为受火面,因此应对木材的所有表面进行阻燃处理。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在对木材进行阻燃施工时,仅在使用面的背面涂刷一层防火涂料,这种做法是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阻燃剂的干含量是检验木材阻燃处理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阻燃剂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4.0.10 有些木装修如固定家具及墙面等,其表面可能还会粘贴其他装修材料。在粘贴其他装修材料前必须先对木装修进行阻燃处理并检验是否合格。通常在木材表面粘贴时所使用的材料如阻燃防火板、阻燃织物等都是一些有机化工材料,这些物质是不足以起到对木材的防火保护作用的。
4.0.11 使用防火涂料对木材进行阻燃处理时,试验时规定的湿涂覆比为500g/㎡。
4.0.13 喷涂前木质材料表面有水或油渍会影响防火施工质量
4.0.14 木质材料经阻燃处理后的表面如有明显返潮或颜色变化,表明阻燃处理工艺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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