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防火保护材料进场


Ⅰ 主控项目
9.2.1 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国家权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
9.2.2 预应力钢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涂料、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防火保护材料,在材料进场后,应对其隔热性能进行见证检验。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和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等实测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不应大于等效热传导系数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膨胀型防火涂料实测的等效热阻不应小于等效热阻的设计取值,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7部分》GB/T 9978.7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测试,试件采用I36b工字钢,长度500mm,数量3个,试件应四面受火且不加载。对于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20mm,并应按式(5.3.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取防火板、毡状防火材料的厚度,并应按式(5.3.1)计算等效热传导系数;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试件的防火保护厚度取涂料的最小使用厚度、最大使用厚度的平均值,并应按式(5.3.2)计算等效热阻。
9.2.3 防火涂料的黏结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9.2.4 防火板的抗折强度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按施工进货的生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按产品标准进行抗折试验。
9.2.5 混凝土、砂浆、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
    检查数量:混凝土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砂浆和砌块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方法: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砂浆和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9.2.6 防火涂料的外观、在容器中的状态等,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防火涂料施工进货批次确定,每一进货批次应抽检一次。
    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9.2.7 防火板表面应平整,无孔洞、凸出物、缺损、裂痕和泛出物。有装饰要求的防火板,表面应色泽一致、无明显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9.2 防火保护材料进场
9.2.1 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关系到结构的耐火能力与防火安全。因此,防火保护材料必须选用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并应注意其检验报告的有效性。
9.2.2 防火保护材料的隔热性能对结构的耐火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考虑到隔热性能试验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因此本规范要求对预应力钢结构、跨度不小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保护材料进行见证检验。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02参考《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999(目前已被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代替)的耐火试验方法,对试件及加载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试件采用I36b或I40b的工字钢,跨度不小于4200mm,受火长度大于或等于4000mm,两端简支并按此计算确定试验加载。防火涂料对构件的隔热作用,与构件是否受力无关,因此本规范规定试件可以不加载,同时减小构件的长度。这样可简化试验,并可以采用较小的试验炉进行试验,减少试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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