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 航站楼内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行李处理用房;
    2 长度大于20.0m且相对封闭的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4.3.2 航站楼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之间的连通空间应设置排烟或防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或防烟方式时,该连通空间的防排烟设施应独立设置;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的10%。
4.3.3 航站楼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有可燃物的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不同区域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宜按表4.3.3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表4.3.3 不同区域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的选型
表4.3.3 不同区域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的选型
4.3.4 航站楼设置区域分消防控制室时,分消防控制室内的信号应直接传至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10s内将火警信息传送至机场消防站,机场消防站应设置能接收航站楼火警信息的装置。

条文说明
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航站楼内的火灾以可燃固体物质为主,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烟气,特别是一些空间较小的场所,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烟气会更多。这些烟气不仅携带高热,而且会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并因烟气蔓延而降低空间的能见度。因此对于有人活动的场所或可能引发轰燃的房间,如出发区、候机区、到港通道、行李提取区、迎客区、办公区、行李处理用房,均要考虑排烟。由于自然排烟具有构造简单、可靠、经济且运行维护方便等优点,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区域和部位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条件受限难以实现时,可以考虑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对于疏散走道,根据对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距离(20m~30m),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疏散走道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长度,即大于20.0m。
    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在航站楼内主要有:商店、餐饮店、设备房、储藏室、办公室、贵宾室等“房中房”。
4.3.2 机场内配套设置的公共交通设施主要有地铁、轻轨和公共汽车等,航站楼与这些公共交通设施连通的封闭连廊等通道是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属于人员聚集的场所。为防止火灾烟气在该空间集聚,或通过该连廊蔓延,要求在连通处的空间采取排烟或防烟措施。
4.3.3 本条明确了航站楼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和不同部位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情、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在减少人员伤亡、控制火灾损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航站楼性质重要,人员聚集,建筑内各部位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航站楼内不同区域或部位的典型可燃物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要求。航站楼的公共区多为高大空间,室内净高较高,常规的点型感烟和感温探测器有时不适用,需要采用一些更合适的探测器。一般,光电火焰探测和图像火焰探测等火焰探测装置适用于火灾发展迅速,并产生强烈光和火焰辐射的场所,不适用于阴燃火。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吸气式烟雾火灾探测、光截面图像感烟火灾探测等探测装置,能够及时探测到处于阴燃阶段的火灾,但易受热障现象和光路上障碍物的影响而无法正常工作。因此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特点、可燃物种类、火灾类型等,结合本条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选择合适的火灾探测器。这些火灾探测器的系统性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产品标准。
4.3.4 不少大、中型航站楼需要设置区域分消防控制室。为保证日常管理中能及时、准确掌握所有火灾报警系统和相关联动控制的信号和信息,方便维护管理和火灾情况下专业人员到达主消防控制室进行相应的控制与操作,要求将各分控制室的信号传至主控制室。
    目前,我国各民用机场均设置有消防站,用于火灾扑救和事故应急救援。为了减少火灾损失,及时出动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具备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报警信号传送给消防站的功能。
    当航站楼与机场消防站具备火灾报警系统联网条件时,消防站可设置报警器或显示器,用以接收航站楼消防控制室传来的火灾报警名称、类型、地点等相应信息;当航站楼与机场消防站具备声光报警联动时,消防站可设置声光报警器,用以接收航站楼消防控制室传来的火灾报警信号;当航站楼与机场消防站只具备语音电话联系时,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机场消防站的语音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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