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 查 内 容 | ||||||||||||||
6.1 | 强制性条文 |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 | ||||||||||||||
6.2 | 设计依据 |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应是有效版本。 | ||||||||||||||
6.3 | 供配电系统 | |||||||||||||||
6.3.1 | 配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规定确定:
(3.2.14)
式中: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2);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值(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系数,按本规范公式(A.0.1)计算或按表A.0.2~表A.0.6确定。 表3.2.4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2)
2 k1——相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3 k2——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的规定确定。 (编者注:k、k1、k2系数的计算和确定详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附录A。)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 ≤ In ≤ IZ (6.3.3-1) I2 ≤ 1.45 IZ (6.3.3-2) 式中:IB——回路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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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5.4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0.6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在住宅和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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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防雷及接地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3 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应不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12 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
表5.2.12 接闪器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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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防火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编者注:表3.1.1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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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各类建筑电气设计 | |||||||||||||||
6.4.1 | 住宅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01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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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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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二、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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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汽车库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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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中小学校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0.3.2 中小学校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 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应符合以下原则: 1) 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 3) 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 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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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图书馆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7.3.7 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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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档案馆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7.3.3 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7.3.5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档案库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过载的安全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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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剧场 |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49-2000 10.3.1 剧场用电负荷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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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 老年人建筑 |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5.5.1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5.5.2 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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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 体育建筑 |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2-2003 10.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实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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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人防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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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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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 加油加气站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10.2.2 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号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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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及防间接触电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7.7.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 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 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 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 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动作于报警。 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连接起来。 12.9.3 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12.9.4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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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8.3.4 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1 所有洁净手术室均应设置安全保护接地系统和等电位接地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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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法规 | |||||||||||||||
6.5.1 | 设备选用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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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不得使用淘汰产品的规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008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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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设计深度 |
1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负荷计算、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及设计功率密度值。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叙述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用电负荷等级、各类负荷容量、供配电方案、线路敷设、防雷计算结果类别、火灾报警系统保护等级和电气节能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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