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及以上场所使用区域内瓶装气体气瓶的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 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 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装有填料的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车用气瓶、长管拖车、管束式车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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