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只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7.1.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三只。
7.1.4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4.1、4.2、第5章和8.1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分水器和集水器应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能入库或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5.1.1、5.4、5.6、8.1,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3 若所检的项目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在所检的任何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对于被判为不合格的批产品,应逐只返检或返工,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检验的批产品若仍不合格则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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