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判定条件


11.1 耐火完整性
失去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应符合GB/T 9978.1的规定。
11.2 耐火隔热性
11.2.1 总则
对于包含不同隔热区域的试件,应按失去耐火隔热性判定条件对每个区域单独进行判定。任何一个区域失去耐火隔热性即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
11.2.2 平均温升
试件背火面平均温升超过试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140
°C,则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平均温度应从9.1.2.2规定的热电偶记录的温度中得到。
11.2.3 最高温升
11.2.3.1 试件背火面(除门框外或导轨)最高温升超过试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180°C,则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最髙温度应从9.1.2.3和10.2规定的热电偶记录的温度中得到。
11.2.3.2 门和卷帘(隔热)门框或导轨上的最髙温升超过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360
°C,则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最髙温度应从9.1.2.4规定的热电偶记录的温度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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