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开门器 GB2873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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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出厂检验
7.1.1 开门器及附件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按5.1.1、5.1.4、5.1.5、5.1.7、5.2.1.2的要求进行全数检验。
7.1.3 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对该不合格产品返工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则产品为不合格。
上一节:
7 检验规则
下一节:
7.2 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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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型号
5 技术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2 开门器试验
6.3 液压软管试验
6.4 液压接头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试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