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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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每台控制器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执行标准代号;
c)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 产品型号;
e) 接线柱标注;
f)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产地。
7.2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台控制器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上一节:
6 检验规则
下一节:
8 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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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产品分类
4 一般要求
4.1 整机性能
4.2 主要部(器)件性能
5 要求与试验方法
5.1 总则
5.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5.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5.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5 屏蔽功能试验(选择性试验)
5.6 自检功能试验
5.7 电源功能试验
5.8 绝缘电阻试验
5.9 电气强度试验
5.10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 11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5.1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1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1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15 电源瞬变试验
5.16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5.17 低温(运行)试验
5.18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9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20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21 碰撞试验
6 检验规则
7 标志
8 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