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类如下:
a)材料检验;
b)型式检验;
c)出厂检验。
6.2 材料检验
执勤帽生产所需的材料,投产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经专职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凡标准规定须经预处理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样数量为10顶,所有需检验项目都应检验合格。
6.3.3 型式检验按表10要求进行。
6.3.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6.4 出厂检验
6.4.1 检验要求及项目
所有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应符合表10规定。
6.4.2 抽样方法、检验数量
母本数2000顶以下时,样本数为20顶;母本数在(2000~5000)顶时,样本数为40顶;母本数大于5000顶时,样本数为50顶;当母本数不足样本数量时,检验数量为母本数。
6.4.3 产品合格判定
6.4.3.1 抽样的单顶产品全部符合表10规定,该顶产品应判定为合格;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顶产品为不合格。
6.4.3.2 抽样产品全部符合表10规定,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中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3 具备修复条件的不合格产品,经返工后,重新判定质量等级。
检验分类如下:
a)材料检验;
b)型式检验;
c)出厂检验。
6.2 材料检验
执勤帽生产所需的材料,投产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经专职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凡标准规定须经预处理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样数量为10顶,所有需检验项目都应检验合格。
6.3.3 型式检验按表10要求进行。
6.3.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6.4 出厂检验
6.4.1 检验要求及项目
所有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应符合表10规定。
6.4.2 抽样方法、检验数量
母本数2000顶以下时,样本数为20顶;母本数在(2000~5000)顶时,样本数为40顶;母本数大于5000顶时,样本数为50顶;当母本数不足样本数量时,检验数量为母本数。
6.4.3 产品合格判定
6.4.3.1 抽样的单顶产品全部符合表10规定,该顶产品应判定为合格;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顶产品为不合格。
6.4.3.2 抽样产品全部符合表10规定,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中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3 具备修复条件的不合格产品,经返工后,重新判定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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