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封堵材料 GB2386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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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上一节:
6.16 耐火性能
下一节:
8 综合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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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与标记
5 要求
5.1 燃烧性能
5.2 耐火性能
5.3 理化性能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6.2 表观密度
6.3 初凝时间(t)
6.4 抗压强度
6.5 抗弯强度
6.6 抗跌落性
6.7 腐蚀性
6.8 耐水性
6.9 耐油性
6.10 耐湿热性
6.11 耐冻融循环性
6.12 耐酸性
6.13 耐碱性
6.14 膨胀性能
6.15 燃烧性能
6.16 耐火性能
7 检验规则
8 综合判定准则
9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防火封堵材料耐火性能试验标准试件的安装
附录B (资料性附录)耐火性能试验结果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