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管辖分工


5.1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
a)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b) 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且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
c)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
d) 有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
e) 受灾户30户以上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
f)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技术调查的其他火灾事故。
5.2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的管辖按照下列分工确定:
a) 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和有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的技术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b) 其他火灾事故的技术调查由设区的市及同级人民政府、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c) 公安部消防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开展技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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