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情范围


4.1 火灾
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队承担处置的,除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及 森林、草原等场所以外,各类场所发生的火灾。
4.2 其他灾害事故
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队承担处置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事件,如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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