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现场保护


4.4.1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外围进行观察,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并组织实施保护,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
4.4.2 凡留有火灾物证的或与火灾有关的其它场所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4.4.3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4.4.4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进行围挡。
4.4.5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4.4.6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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