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 气溶胶发生剂的撞击感度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落锤仪:如图6所示,落锤V型槽与左右导轨工作面之间的间隙应在0.06mm?0.12mm范围内;左右导轨工作面对底座上平面的不垂直度在500mm内应不大于0.06mm;落锤自由下落时,锤头中心对撞击装置中心的偏离应不超过1.5mm;击发装置如图7所示,其中击柱如图8所示,材料为T8A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Φ3端面允许修磨,反复使用。垫柱如图9所示,材料为GCrl5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两端面倒棱,倒角不大于R0.1,表面粗糙度为0.8μm。
2——导轨;
3——电磁释放钳;
4——落锤;
5——击发装置。
2——上帽; 5——垫柱;
3——试样; 6——外座。
c)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7.23.2 环境要求
试验室温度为20℃?30℃,相对湿度为50%?70%。
7.23.3 实验步骤
将试样均匀散布在扁平器皿内,厚度不超过3mm,在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12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内30min。
称取干燥试样30mg,准确至0.002g,倒入落锤仪击柱套内,晃动,试样均匀分布。
使2000g±2g的落锤从250mm±1m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试样,同时观察现象,记录试样是否燃烧、爆炸或冒烟。重复试验25次。
7.23.4 试验结果
撞击感度Xz(%)按式(7)计算:
Xz——撞击感度,%;
n——燃烧、爆炸、冒烟的试验次数。
- 上一节:7.22 气溶胶发生剂的热安定性
- 下一节:7.24 气溶胶发生剂的静电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