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3部分:春秋制服 GA856.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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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样数量为5套,所有需检验项目都应检验合格。
6.3.3 型式检验按表12要求进行。
6.3.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上一节:
6.2 材料检验
下一节:
6.4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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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技术要求
3.1 设计要求
3.2 材料要求
3.3 裁剪及工艺要求
3.4 标志要求
3.5 产品外观质量要求
4 性能要求
4.1 色差
4.2 色牢度
4.3 pH值
4.4 甲醛含量
4.5 产品洗涤
5 试验方法
5.1 色差检验
5.2 耐光色牢度
5.3 耐洗色牢度
5.4 耐汗渍色牢度
5.5 耐摩擦色牢度
5.6 耐热压色牢度
5.7 pH值检测
5.8 甲醛含量
5.9 产品洗涤测试
5.10 外观质量检验
5.11 尺寸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 材料检验
6.3 型式检验
6.4 出厂检验
7 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包装
7.2 运输及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