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样数量为5套,所有需检验项目都应检验合格。
6.3.3 型式检验按表12要求进行。
6.3.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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