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维护管理
7.0.1 烟雾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制定相应的检查维护制度,并应使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7.0.2 烟雾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维护管理。
7.0.3 烟雾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本规程第6.0.2条规定的技术文件资料;
2 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3 对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
7.0.4 系统运行中,应防止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5 罐外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元件和支撑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位置正确;
2 导火索保护管、导烟管和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的外观有无变色、脱漆、变形等异样状态发生;
3 液面是否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6 罐内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的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启动组件外观完好无损,位置正确;
2 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漂浮正常。
7.0.7 当储存需要加热保温液体的储罐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时,液体的输入、输出作业,应在加热状态下进行。
7.0.8 应按规定定期对烟雾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7.0.9 系统运作后,当系统消耗品达到有效使用期限时应及时更换,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更换时,应对系统组件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维修;
2 更换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
3 更换下的烟雾灭火剂、导火索应予以妥善处理。
7.0.1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全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由使用消防系统设施的单位领导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的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确保消防系统设施时刻处于准备投人使用的良好状态。
7.0.2 维护管理是烟雾灭火系统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之一。系统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的效果,取决于具体操作人员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水平。本规定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成熟的使用管理经验,要求必对须参加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的所有人员进行烟雾灭火系统的全面培训和严格的资格考核,使其具备执行操作的专业素质和基本条件。
7.0.3 本条规定了烟雾灭火系统投人使用时应具备的技术资料,这是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和检查维护所必需的。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人员必须对系统的工作原理、施工安装调试以及验收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掌握系统的性能、构造及检查维护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因此,首先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资料。为了确保系统装置时刻处于投人使用的良好准备状态,必须建立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记录。
7.0.4 本条严格规定了系统运行中储罐内液面的上限高度。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就有可能使喷头喷孔受到堵塞,感温元件无法正常脱落,从而造成系统失灵。
7.0.5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的组件构造、作用原理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的。罐外式系统的大部分组件设置在储罐外,受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大,导烟管及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外观容易出现变色、脱漆、变形等情况。同时,为了避免因为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或者感温元件而导致系统无法运行,本条也将其纳人检查的内容。
7.0.6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的组件构造、作用原理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的。本条的规定是确保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其中任一条件不具备,都会给系统正常发挥作用带来影响,造成系统灭火能力的降低或失效。
7.0.7 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的储罐,对需要加热、保温的液体进行输入、输出作业时,由于液体的粘度会使液体与烟雾灭火系统的运动构件发生粘连,造成运动构件因扭曲和失衡而脱离正常运行状态或卡死,不能随液面正常浮动。因此,必须在加热状态下完成液体的输出、输入作业。
7.0.8 系统的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记录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是用来判断系统设施是否时刻处于正常状态的文字依据。同时,也为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积累必要的档案资料。对于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中发现系统设施的任何异常情况,都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做到真正确保系统设施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7.0.9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烟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组件构造以及易耗件的性质和作用确定的。系统正常运作后,系统组件会发生一定的形态改变,消耗品会有正常损耗,或出现消耗品由于长时间贮存而产生性能降低或失效。为了确保系统正常发挥灭火作用,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予以重新安装或更换。
7.0.2 烟雾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维护管理。
7.0.3 烟雾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本规程第6.0.2条规定的技术文件资料;
2 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3 对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
7.0.4 系统运行中,应防止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5 罐外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元件和支撑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位置正确;
2 导火索保护管、导烟管和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的外观有无变色、脱漆、变形等异样状态发生;
3 液面是否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6 罐内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的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启动组件外观完好无损,位置正确;
2 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漂浮正常。
7.0.7 当储存需要加热保温液体的储罐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时,液体的输入、输出作业,应在加热状态下进行。
7.0.8 应按规定定期对烟雾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7.0.9 系统运作后,当系统消耗品达到有效使用期限时应及时更换,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更换时,应对系统组件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维修;
2 更换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
3 更换下的烟雾灭火剂、导火索应予以妥善处理。
条文说明
7 维护管理7.0.1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全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由使用消防系统设施的单位领导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的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确保消防系统设施时刻处于准备投人使用的良好状态。
7.0.2 维护管理是烟雾灭火系统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之一。系统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的效果,取决于具体操作人员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水平。本规定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成熟的使用管理经验,要求必对须参加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的所有人员进行烟雾灭火系统的全面培训和严格的资格考核,使其具备执行操作的专业素质和基本条件。
7.0.3 本条规定了烟雾灭火系统投人使用时应具备的技术资料,这是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和检查维护所必需的。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人员必须对系统的工作原理、施工安装调试以及验收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掌握系统的性能、构造及检查维护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因此,首先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资料。为了确保系统装置时刻处于投人使用的良好准备状态,必须建立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记录。
7.0.4 本条严格规定了系统运行中储罐内液面的上限高度。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就有可能使喷头喷孔受到堵塞,感温元件无法正常脱落,从而造成系统失灵。
7.0.5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的组件构造、作用原理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的。罐外式系统的大部分组件设置在储罐外,受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大,导烟管及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外观容易出现变色、脱漆、变形等情况。同时,为了避免因为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或者感温元件而导致系统无法运行,本条也将其纳人检查的内容。
7.0.6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的组件构造、作用原理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的。本条的规定是确保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其中任一条件不具备,都会给系统正常发挥作用带来影响,造成系统灭火能力的降低或失效。
7.0.7 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的储罐,对需要加热、保温的液体进行输入、输出作业时,由于液体的粘度会使液体与烟雾灭火系统的运动构件发生粘连,造成运动构件因扭曲和失衡而脱离正常运行状态或卡死,不能随液面正常浮动。因此,必须在加热状态下完成液体的输出、输入作业。
7.0.8 系统的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记录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是用来判断系统设施是否时刻处于正常状态的文字依据。同时,也为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积累必要的档案资料。对于检查管理和使用维护中发现系统设施的任何异常情况,都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做到真正确保系统设施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7.0.9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烟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组件构造以及易耗件的性质和作用确定的。系统正常运作后,系统组件会发生一定的形态改变,消耗品会有正常损耗,或出现消耗品由于长时间贮存而产生性能降低或失效。为了确保系统正常发挥灭火作用,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予以重新安装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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