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GA54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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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产品出厂检验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收发装置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主要部(器)件检查;
b) 基本性能试验。
每台收发装置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上一节:
5 检验规则
下一节:
5.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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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技术要求
3.1 总则
3.2 整机性能
3.3 主要部(器)件性能
4 试验
4.1 总则
4.2 主要部(器)件性能试验
4.3 基本性能试验
4.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4.5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4.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4.7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4.8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4.9 低温(运行)试验
4.10 高温(运行)试验
4.11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4.12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4.13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4.14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4.15 碰撞试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出厂检验
5.2 型式检验
6 标志、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
6.2 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