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防护区
第2.0.1条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划分;
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 ,容积不宜大于2000m? ;
三、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 ,容积不宜大于300m? 。
第2.0.2条 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2.0.3条 防护区的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防护区内外气体的压力差)。
第2.0.4条 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的关闭装置。
第2.0.5条 完全密闭的防护区应设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底部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室内净高的2/3。
对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第2.0.6条 泄压口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泄压口面积(m?);
μ1——卤代烷1301蒸气比容,取0.15915m?/kg;
μm——在101.3kpa和20℃时,防护区内含有卤代烷1301的混合气体比容(m?/kg),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一一个防护区内全部喷嘴的平均设计流量之和(以重量计,下同,kg/s);
PB——防护区的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kpa),取其中的最小值。
第2.0.7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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