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通则


3.1.1 特殊船型上布置图的数量和类型应符合主管当局的要求。
3.1.2 任一主竖区布置图图例的绘制比例不应小于1:200。同时,主竖区分段节点尺寸最小为4.5mm,A、B级分段最小为2.25mm,其他为0.75mm。清晰起见,宜划分为大型布置图。
3.1.3 应在相互独立的布置图中表示消防设备和防火结构。任一主竖区分段都应标明消防设备布置图和防火结构布置图。为使布置图更为易读,经主管当局批准,可依据所需表达信息的数量将多个详图进行合并或统一。
3.1.4 任一布置图都应有符号图例及其相应的解释,包括该布置图中所使用图形符号的清单及其正确的解释说明,某些情况下也可包含一些附加的特殊说明,如固定式灭火系统中所使用灭火介质的类型。应将图例插入适当的图中。在每个符号后面应标明消防设备和布置图中所涉及到的专用器具的数量。清晰起见,布置图中文本应只使用一种字体,字体尺寸最小为12mm。符号图例优先置于图纸右侧。
3.1.5 所需信息应逐层甲板进行标识,同时也应标明其内部处所的名称及舱室编码。
3.1.6 依据本标准设计布置图时应使用附录A所示的图形符号,颜色应与附录A相一致。附录A中所含的符号见表1。在布置图和小册子中使用的图形符号的尺寸应易于理解,且不应小于6mm×6mm。通常,符号不应有边框。应在布置图中清晰标明所有符号在船上的正确位置,为避免混淆,符号也可绘于布置图外,并用点和线条的形式指出其确切位置。在后一种情况中所使用的点应比总布置图中所采用的最小线点尺寸大。
3.1.7 整理成小册子形式的防火布置图应包括下列附加项:
    a)SOLAS 74修正案(见参考文献[1])中规定的船舶建造日期;
    b)原有方法(如按照SOLAS 48和SOLAS 60的规定,客船具备或不具备水喷淋装置;或按照        SOLAS 74修正案中IC、ⅡC或ⅢC的规定,货船具备或不具备水喷淋装置);
    c)所采用的附加防火安全措施;
    d)可改变船舶防火安全的船舶改装操作的日期及描述。
3.1.8 对于在1994年10月1日前改装的客船,若缺少其改装的数据资料,则至少应标明该船目前所使用的船舶安全结构方式。若船舶的不同部位使用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应进行详细说明。
3.1.9 布置图和小册子的文本应使用-种文字,也可按当局机关要求使用多种文字。布置图上使用多种文字时,不同的文字应用不同的字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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