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试验样品数量为3套,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按5.1、5.2、5.3、5.4、5.5、5.6、5.7、5.8、5.9、5.13、5.15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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