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装置


5.2.1 构成
装置由消防柜、消防控制柜、火灾探测装置、断流阀及之配套的管路管件组成。
5.2.2 结构要求
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5.2.3 电源
装置的电源应采用一级负荷作为供电电源,也可采用直流220V(或110V)、交流220V或UPS电源作为供电电源。
5.2.4 铭牌和标识
装置应设永久性铭牌且应设置在装置的明显部位,铭牌上应标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或商标、执行标准代号和生产日期。
装置应设置标识,标识中应包括如下内容:工作温度范围、保护变压器的最大容量,瓶组贮存压力、装置操作系统示意图或文字操作说明。
5.2.5 模拟灭火性能
5.2.5.1 自动灭火模拟性能
按6.2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的相应指示灯及各部件的动作状态应能准确显示。
5.2.5.2 手动灭火模拟性能
按6.2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装置的相应指示灯及各部件的动作状态应能准确显示。
5.2.6 灭火性能
按6.29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试验,装置从氮气注入试验模型开始至明火熄灭的时间应不大于60s。减压装置下游压力降至油气隔离装置关闭(或0.25 MPa,取二者之间的较大值)的注氮时间应不小于1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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