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其他符号


7.4.1 对称符号由对称线和两端的两对平行线组成。对称线用细单点长画线绘制;平行线用细实线绘制,其长度宜为6mm~10mm,每对的间距宜为2mm~3mm;对称线垂直平分于两对平行线,两端超出平行线宜为2mm~3mm(图7.4.1)。

图7.4.1  对称符号
图7.4.1  
对称符号

7.4.2 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两部位相距过远时,折断线两端靠图样一侧应标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应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7.4.2)。

图7.4.2  连接符号
图7.4.2  
连接符号

7.4.3 指北针的形状符合图7.4.3的规定,其圆的直径宜为24mm,用细实线绘制;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指针头部应注“北”或“N”字。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直径的1/8。

图7.4.3  指北针
图7.4.3  
指北针

7.4.4 对图纸中局部变更部分宜采用云线,并宜注明修改版次(图7.4.4)。

图7.4.4  变更云线(注:1为修改次数)
图7.4.4  
变更云线(注:1为修改次数)


条文说明
 

7.4 其他符号
7.4.4 图7.4.4变更云线为新增条文,仅在工程洽商或变更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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