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 杨战捷 韩光宗 常钟隽 王建库 姜 莉 姜中桥 周 萌 刘晓光 张振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郭嗣平 吴英凡 王良城 顾 均 祝敬国 孙 兰 李伯富 卢 求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3日以第7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是杨世诚、杨战捷、范祥、王振法、姬仓、林海燕。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原规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馆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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