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防火设计
6.0.1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0.3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应临近档案库,并应设在防火门外;电梯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
6.0.4 特藏库宜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0.5 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6 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特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服务器机房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6.0.7 档案库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6.0.8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0.9 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6.0.10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0.11 档案馆建筑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条文说明
6 防火设计
6.0.1 档案馆作为重要的文化设施是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按防火规范设计。
6.0.2 对库区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便万一出现火情时,最大限度地控制其危害范围。
6.0.3 本条规定了电梯的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
6.0.4 根据特藏库内保存档案的重要性,特别提出特藏库宜单独设立防火分区。
6.0.5 根据防火规范中的规定以及档案馆用房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作出的相应规定。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是档案馆建筑最基本的应该具备的预警、保护措施,考虑到一些小型档案馆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将火灾自动报警设施覆盖全馆,但在一些重要用房必须设置。所以,将此条作为强制性条款也是无可厚非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建筑物为一类建筑。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一类高层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考虑到乙级档案馆中一些规模较大地市级档案馆的建筑高度可能超过50m。为了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本条提出乙级档案馆中的一类高层档案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0.6 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载体种类的不同,消防系统应选择环保、成熟的技术产品。
细水雾灭火系统在各部门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在档案部门的应用实例不断增多,且相关的国家标准也基本制定完成,故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广泛应用前景是可以期待的。从环保性能和资源利用的角度考虑,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其他灭火系统无法比拟的,它必将成为今后灭火系统的重要发展方向。
6.0.7 减少火灾隐患,防范火灾发生。
6.0.8~6.0.10 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和防止火势蔓延。
6.0.11 按照有关消防条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