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基地
3.1.1 电影院选址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布局要求。
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交通方便的中心区和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至少应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与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电影院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与小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与中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m,与特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5m;
3 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和电影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6 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2/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深度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3.1.3 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50352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 基地
3.1.1 电影院建筑是文化建筑类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特、甲级大、中型电影院,对当地的文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往往成为当地的重点文化设施,应设置在相适应的城市主要地段,目前是多厅影院发展的转折时期,国家鼓励电影院多种投资渠道和多种经营。电影院选址首先要进行人口密度趋势预测和市场容量的分析,特别是交通、人口密度、地段、多种经营状况等都对电影院经济产生极大影响,所以本条重点强调要符合当地规划、文化设施布点要求,同时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1.2 本条规定基地选择设计的要求。电影院的基地选择是指独立建造的电影院和建有电影院的综合建筑的基地选择。
1 电影院的基地选择应充分考虑到人、建筑、环境的基本原则。电影院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基地选择一方面为保证人员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害环境,另一方面也不应选择在会对当地环境产生破坏的基地,同时不妨碍当地城市交通,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另外现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在选址上也作相同规定。
2 电影院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建筑,电影院的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都极为重要,故此这里强调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是为了保证电影院基地前有疏散的道路,并保证疏散道路有一定的宽度;这条规定的原则是疏散观众占去的道路宽度在理论上不得超过道路通行宽度的一半,且余下的宽度最小也不得小于3m。
根据每百人室外平坡地面疏散宽度指标0.60m,小型电影院不大于700座,道路宽度为2×0.6×700/100=8.40m,约8m;中型电影院701~1200座,道路宽度8~15m;大型电影院1201~1800座,道路宽度15~22m;特大型电影院1800座以上,道路宽度大于22m。
为了方便统一,作如下调整:
小型:7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中型:7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大型:1201~1800座,不应小于20m;特大型:1801座以上,不应小于25m。
6 对于电影院前面空地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观众候场、集散,对城市交通不致造成影响,以及在火灾或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出电影院内的观众。
关于空地面积指标,各国均不相同。结合我国已有人员密集专用建筑设计,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比较大,基本上采用0.20m2/座。考虑到大型及以上电影院满场观众在1200人以上,除了满足上述指标外,其深度不应小于lOm,二者取其较大值。当散场人流的部分或全部仍需经主入口离去,则主入口空地须留足相应的疏散宽度。
3.1.3 本条要引起设计人员的注意,电影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人轿车增多,在进行电影院设计时,要重视电影院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