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设部、卫生部批准颁布的行业标准,至今已经26年。这一时期,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观念也不断变化,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模式的转变,建筑技术的提高,对医院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以指导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可以按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之处。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的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本规范增加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医疗工艺设计是根据医院医疗功能需求,对其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参数等进行的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分为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其设计成果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1.0.4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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