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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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污水处理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上一节:
6.7 消防
下一节:
6.9 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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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址
4.2 总平面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门诊部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5 住院部用房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7 手术部用房
5.8 放射科用房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2 介入治疗用房
5.13 检验科用房
5.14 病理科用房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5.16 内窥镜科用房
5.17 理疗科用房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5.19 药剂科用房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5.21 营养厨房
5.22 洗衣房
5.23 太平间
5.24 防火与疏散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热水
6.5 饮用水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6.7 消防
6.8 污水处理
6.9 管材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3 门诊部
7.4 急诊部
7.5 住院部
7.6 手术部
7.7 医技科室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2 电源
8.3 安全保护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5 安全电源系统
8.6 照明设计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9 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信息设施系统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9.4 公共安全系统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9.6 机房工程
10 医用气体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气源设备
10.3 气体配管
10.4 医用气体终端
11 蒸气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