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直流干扰的防护
7.2.1管道直流干扰的调查、测试、防护、效果评定、运行及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的有关规定。
7.2.2直流干扰防护工程实施前,应对直流干扰的方向、强度及直流干扰源与管道位置的关系进行实测,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直接排流、极性排流、强制排流、接地排流等一种或多种排流保护方式。
7.2.3排流保护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干扰影响的管道上任意点的管地电位应达到或接近未受干扰前的状态或达到阴极保护电位标准;
2 受干扰影响的管道的管地电位的负向偏移不宜超过管道防腐层的阴极剥离电位;
3 对排流保护系统以外的埋地管道或地下金属构筑物的干扰影响小;
4 当排流效果达不到上列3款要求时,可采用正电位平均值比指标进行评定。排流保护效果评定结果应满足表7.2.3指标要求。
条文说明
式中:ηv——正电位平均值比;
V1(+)——排流前正电位平均值(V);
V2(+)——排流后正电位平均值(V)。
V1(+)、V2(+)的计算方法见《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2006的附录A。
7.2.4由于直流干扰的复杂性,排流保护往往不容易在采取一次措施后就获得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进行排流保护系统的调整。
排流保护调整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排流保护效果评定,对于经调整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不宜采取常规排流方式的局部管段可采取其他辅助措施。如:加装电绝缘装置,将局部管段从排流系统中分割出来,单独采取措施;也可进行局部管段的防腐层维修、更换,提高防腐等级。除此之外,还可综合在杂散电流路径或相互干扰的构筑物之间实施绝缘或导体屏蔽或设置有源电场屏蔽等。
7.2.2直流干扰防护工程实施前,应对直流干扰的方向、强度及直流干扰源与管道位置的关系进行实测,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直接排流、极性排流、强制排流、接地排流等一种或多种排流保护方式。
7.2.3排流保护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干扰影响的管道上任意点的管地电位应达到或接近未受干扰前的状态或达到阴极保护电位标准;
2 受干扰影响的管道的管地电位的负向偏移不宜超过管道防腐层的阴极剥离电位;
3 对排流保护系统以外的埋地管道或地下金属构筑物的干扰影响小;
4 当排流效果达不到上列3款要求时,可采用正电位平均值比指标进行评定。排流保护效果评定结果应满足表7.2.3指标要求。
表7.2.3排流保护效果评定
7.2.4管道采取排流保护措施后,效果经评定未达标的,应进行排流保护的调整。对于经调整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不宜采取常规排流方式的局部管段可采取其他辅助措施。调整完成后,应按本规程第7.2.3条的规定重新进行排流保护效果评定。
条文说明
7.2直流干扰的防护
7.2.3本条前三款规定了排流保护效果的评定原则,这是从排流保护目的出发而规定的最高要求和力图达到的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实现此目标是极其困难的。为此可采用管地正电位平均值比这一指标来评定排流保护效果。正电位平均值比按公式(1)计算:
V1(+)——排流前正电位平均值(V);
V2(+)——排流后正电位平均值(V)。
V1(+)、V2(+)的计算方法见《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2006的附录A。
7.2.4由于直流干扰的复杂性,排流保护往往不容易在采取一次措施后就获得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进行排流保护系统的调整。
排流保护调整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排流保护效果评定,对于经调整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不宜采取常规排流方式的局部管段可采取其他辅助措施。如:加装电绝缘装置,将局部管段从排流系统中分割出来,单独采取措施;也可进行局部管段的防腐层维修、更换,提高防腐等级。除此之外,还可综合在杂散电流路径或相互干扰的构筑物之间实施绝缘或导体屏蔽或设置有源电场屏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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