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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