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