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生产定型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新产品投产鉴定所必须进行的检查。当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或者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必须进行生产定型检查。只有当生产定型合格后,才能进行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查。
4.3.1 检查项目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或停产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项目应是4.1逐批检查和4.2周期检查所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灭火剂检验,如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应对喇叭筒进行检验,有灭火器固定架的,还应对灭火器固定架进行检验。
     注:灭火剂检验是指该检验项目按相关的灭火剂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b)  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所检查项目应根据变更的情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4.3.2 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逐批检查项目和周期检查项目的抽样方案分别按4.1和4.2进行,其中安全检查、二氧化碳喇叭筒检验及固定架检验等项目的样本大小为2具。提交生产定型检查的批量应不小于200具。检查的样本应从该提交批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应按GB/T 10111的规定。灭火剂检验的样本大小按检验项目的要求抽取。
     注:灭火剂检验的样本可以从同批灭火剂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不小于检验所需的最小量。
4.3.3 样本的检查
     产品定型检查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
4.3.4 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按4.1和4.2项目进行的检查合格与否分别按4.1.5.1、4.1.5.2和4.2.3进行判定;灭火剂检验合格与否按相关灭火剂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且所有检查样本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4.3.5 检查不合格的处理
     若检查判为不合格,则生产方应根据样本的不合格类别进行分析,找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对该批不合格产品通过筛选或修理予以纠正后,经负责部门同意才能再次提交检查。工厂在重新报检时,要附返工整理记录。提交复检的批量仍应不小于200具。复检项目可按初检时造成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抽样方案按下列要求:
     a)  若复检项目为逐批检查中的一般检查项目,则按4.1.3中的加严规则进行;
     b)  其余的复检项目均按原初检项目相同的方案进行。
     若复检的各检查项目的样本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合格。反之,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不合格。在一般情况下,该批不再接受提交定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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