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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