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城市发电厂规划布局


5.3.1 城市发电厂的规划布局,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气)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有关要求。
      2 大、中型燃煤电厂应安排足够容量的燃煤储存用地;燃气电厂应有稳定的燃气资源,并应规划设计相应的输气管道。
      3 燃煤电厂选址宜在城市最小风频上风向,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供冷(热)电厂宜靠近冷(热)负荷中心。并与城市热力网设计相匹配。
5.3.2 燃煤电厂在规划厂址的同时应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5.3.3 城市发电厂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条文说明
 

5.3 城市发电厂规划布局

5.3.1 条文规定的城市发电厂布置原则,与国家现行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及《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中厂址选择中的建厂外部条件的要求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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