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主要部(器)件性能


4.3.1 基本要求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内各设备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3757的要求,其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4.3.2~4.3.9相应条款的规定。
4.3.2 指示灯和显示装置
4.3.2.1 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故障状态用黄色指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正常用绿色指示。
4.3.2.2 指示灯上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使用中文标注功能。
4.3.2.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4.3.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
4.3.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不同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4.3.2.6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的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3.3 音响器件
4.3.3.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4.3.3.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3.4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3.5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上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其功能。
4.3.6 熔断器
    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产品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3.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4.3.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4.3.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定值。
4.3.8 接地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有接地保护端子并清晰标注。
4.3.9 外观
4.3.9.1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4.3.9.2 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应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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