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燃气储罐
5.4.1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5.4.2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
5.4.3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5.4.4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5.4.5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5.4.6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
5.4.7地上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5.4.8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
或等于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9地下或半地下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储罐室应采取防渗透措施,室内应填满干砂;
2 储罐必须牢固固定在地基上,并应采取防浮措施;
3 罐的底部不应设置任何管道接口;
4 罐体应采取阴极保护和绝缘保护层等腐蚀控制措施。
5.4.10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钢瓶)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
条文说明
5.4燃气储罐
5.4.1本条主要强调燃气储罐进、出气管道受到温度、储罐沉降和地震影响时,避免进出口管受到损坏。5.4.2密封装置是低压干式燃气储罐安全运行的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5.4.3主要是防止湿式储罐的水槽内水结冻,引起钟罩升降不畅,以至卡死,造成储罐损坏。
5.4.4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罐内储量过高或过低,出现低压储罐漏气或顶部塌陷等事故。
5.4.5为保证航空飞机的安全,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5.4.6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压力过高使罐体产生变形和破裂。
5.4.7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储罐直接受火过早失去支撑能力而倒塌。耐火极限不小于2h是参照美国规范NFPA58-98的规定确定的。
5.4.8本条规定主要是保证储罐液位在正常的情况下运行,防止和减少由于储罐泄漏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5.4.9本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地下水对地下储罐的上浮、腐蚀等因素而制定的。
5.4.10遇有紧急情况时,储罐或容积太大的液化天然气钢瓶固定安装在建筑内不便于搬运。而长期放置在建筑物内的液化天然气钢瓶,将使钢瓶压力不断上升,容易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