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用户管道


6.4.1用户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内,不应大于0.2MPa;
    2 商业用户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 工业用户的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8MPa;其他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4MPa。
6.4.2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01MPa。
6.4.3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6.4.4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6.4.5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6.4.6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6.4.7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
6.4.8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6.4.9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6.4.10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
6.4.11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
6.4.12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条文说明

6.4用户管道
6.4.1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10.2.1条规定编写。户内供气压力越高风险越大,对用户燃气管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6.4.2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的规定,主要参考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的。本条规定的燃气管道不包括燃气管道和燃具之间的连接软管。
6.4.3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14条第1款制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用气的安全和便于维修管理。
6.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燃气泄漏后容易集聚和滞留,故作上述规定。
6.4.5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较长,自重大,作用在底部的力较大和环境温度变化管道产生热胀冷缩产生的推力,管道补偿等设计和安装上是必须要考虑的,否则燃气管道可能出现变形、折断等安全问题。
6.4.6本条中规定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主要是考虑室外采用电防腐埋地管道与室内地上管道有电位差,使其相互绝缘隔离,延长室外燃气管道的寿命。
6.4.7用户燃气引入管、穿墙管、穿楼板管等漏气发生爆炸是室内燃气多发事故之一,严重影响人身和公共安全,故作此规定。
6.4.8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发生事故时能快速切断气源。手动快速式切断阀指四分之一回转、带限位装置的阀门。
6.4.10本条主要强调明设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方便安装和检修。暗设的用户燃气管道应安装在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
6.4.12本条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1.0.4条的规定制定,主要考虑建筑物本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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