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场经济中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关。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