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节: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下一节:
暂无内容
目录导航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 疏散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