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综合布线安装


9.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三相或单相)的单芯线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管内。
      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3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线(电缆)的额定耐受电压值不应低于750V,且应穿在金属管中。
9.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传输网络的综合布线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2 当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同属一个电缆管理系统和同一路由时,其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布线系统的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
       2)由分线箱引出的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平行敷设的长度大于35m时,从分线箱起的20m内应采取隔离措施,也可保持两线缆之间有大于30mm的间距,或在槽盒中加金属板隔开。
       3)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多层走线槽盒,强、弱电线路宜分层布设。
      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线色标应符合相线采用黄、绿、红色,中性线用浅蓝色,保护线用绿/黄双色线的要求。

条文说明
9.1 综合布线安装
9.1.1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5章“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15.1 主控项目”中规定如下:
    15.1.1 三相或单项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同一导管内。
    15.1.2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5.1.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其中第15.1.1条为强制性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的区别是:
    第2.5. 8条第五款规定“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低于500V”。
    第2.5.10条规定“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在《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GB 16895.6-2006/IEC 60364-5-52:1993中“521.6管道和槽盒系统”中规定“假如所有导体的绝缘均能耐受可能出现的最高标称电压,则允许在同一管道或槽盒内敷设多个回路”。但是并未给出“可能出现的最高标称电压”值。
    鉴于以上分析,本规范仍遵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并说明如上。
9.1. 2 综合布线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中安全距离的要求。在《低压电气装置 第4-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IEC 60364-4-44:2007中尚有如下规定:
    “444.6.1 一般规则
    共用同一电缆管理系统和相同路由的信息技术电缆和电力电缆应根据以下各款要求进行安装。”
    应实施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6-61部分:检验——初检》IEC 60364-6-61和《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IEC 60364-5-52:2009的第528.1条的电气安全校验和电气隔离,见《低压电气装置 第4-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IEC 60364-4-44:2007第413节和(或)第444.7. 2款。其中第444.7.2款提出了电缆管理系统的设计导则,主要需从材料和形状来考虑,其要点有:沿线的电磁场强度;该系统对传导和空间辐射的耐受水平;电缆是否屏蔽;连接的ITE设备抗扰度;受其他环境条件,如化学、机械、气象等的限制要求;需考虑该系统在将来的扩展等。该条文指出:电缆承载系统的金属构件和形状(平面、U形及管状等)决定了该系统的特性阻抗,而不是其截面大小起主要作用。呈封闭(闭合)状态时,降低共模耦合的作用最佳。在《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5第413节中,第413.5.1. 5项要求“分隔回路最好采用分开的布线系统。如果分隔回路和其他回路的导体处在同一布线系统中不可避免,则应采用没有金属外层的多芯电缆,或敷设在绝缘的导管、管槽或槽盒中的绝缘导线。它们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可能出现的最高电压,且每个回路都有过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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