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施工所依据的工程技术文件的要求。
11.1.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具备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
11.1.3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防雷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11.1.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抽样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 50300-2001中第3.0.4条的规定。对生产方错判概率,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对使用方漏判概率,主控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漏判概率值不宜超过10%。
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格样式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1. 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格样式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1.6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要求,并应完整齐全。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应完整。
4 工程的观感质量验收应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1.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具备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
11.1.3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防雷主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11.1.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抽样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 50300-2001中第3.0.4条的规定。对生产方错判概率,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对使用方漏判概率,主控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值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的漏判概率值不宜超过10%。
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格样式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1. 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格样式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11.1.6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要求,并应完整齐全。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应完整。
4 工程的观感质量验收应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可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 上一节:11 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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