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一般规定
5.1.1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的场合应进行隔声设计。
5.1.2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或声源所在车间采取隔声围护的结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屏障的结构形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形式。
5.1.3对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在满足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等要求的情况下,根据隔声罩的插入损失,采用相应形式的隔声罩。隔声罩插入损失可按表5.1.3的规定选取。
表5.1.3隔声罩的插入损失
5.1.4声源所在车间采取的隔声围护结构可根据隔声量要求,按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5.1.5对人员多、强噪声源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隔声屏障的设计插入损失可在10dB(A)~20dB(A)范围内选取;对高频声源,隔声屏障的设计插入损失可选取较高值。
5.1.6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且操作管理人员不定期停留在设备附近时,应在设备附近设置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隔声间的设计插入损失,可在20dB(A)~50dB(A)的范围内选取。
5.1.7组合隔声构件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某一构件的面积(m2);
——与构件 对应的透射系数。
5.1.8隔声设计应防止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等声通道,应进行密封或消声处理设计。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本条规定了隔声设计的要求。
5.1.2只有首先确定隔声的结构形式,才能进而选择隔声构件与材料,因此本条从声源、传播途径和接收者三个方面对隔声的结构形式作出了规定。
从声源着手,可使用较少的材料将噪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因而技术经济效果较好。根据我国工程的实际经验,各类隔声罩大概能隔绝噪声10dB(A)~40dB(A)。
从传播途径着手,只对受直达声危害较大的区域有显著的效果,隔声屏障可以是轻质结构,也可以是墙体、路堑、土堤、房屋建筑等。
从接收者着手,使用的材料也较少,但噪声控制的有效范围要小得多。其优点是未对声源设备的运行、操作、监视、检修增加任何妨碍物。
隔声设计有时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措施,因此如何使生产工艺、隔声效果、技术经济性几方面都比较合理,必须要作方案的比选。
5.1.3隔声罩的插入损失数值,是由工程实践中归纳总结出的。
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是指各组合部件均不可经常开启或装卸的密封性良好的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是指密封性良好,但为操作或检修需要留有易于启闭的门窗的隔声罩。局部开敞式隔声罩是指由于结构所限,或为装配、通风散热、检修所需而局部未加封闭的隔声罩。
5.1.5对于车间大、工人多和强噪声源分散的复杂情况,必须对整个车间的噪声分布与操作工人分布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如何划分噪声强弱不同的几个区域,再分别进行噪声控制。
5.1.7本条规定体现的是等传声量的原则。隔声设计若不符合此项原则,其结果是或者某一部分成为漏声的主要通道,或者某一部分使用隔声性能过高的材料,从而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投入。
5.1.8隔声构件在设计中基本是没有缝隙的,然而实际制造出的隔声构件大多存在缝隙,主要是由于加工工艺所引起。合理周密的设计,可以尽量减少加工工艺引起的缝隙漏声。由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等的漏声容易被忽略,因此规定了针对这些部位应作密封或消声处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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