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竣工验收


7.3.1 工程移交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和性能检验合格后进行。
7.3.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6 系统水质检验记录;
    7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8 系统热性能评估报告;
    9 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条文说明

7.3 竣工验收

7.3.1 本条强调了竣工验收的时机。
7.3.2 本条强调了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实际应用中,一些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不够重视,这会对今后的设备运行埋下隐患,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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