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特殊气流组织的建筑应进行现场烟气模拟实验。 
6.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经有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单位参加,共同进行;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6.1.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的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附录B); 
      4 调试报告(见附录C)。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分支,其竣工验收工作必须首先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规范。以此为基础,结合设备特点,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进行验收。 
6.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参加验收,既可体现联合验收,各负其责,又可以在发现问题时便于协商处理。

目录导航